安 徽 財 經 大 學 文 件
安徽財經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條為做好學校的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和《關于制發學士學位證書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學校學士學位證書授予對象分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三種。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其所獲學士學位證書的內頁注明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是指國家承認學歷的各種辦學形式(脫產、函授、業余和自學考試)培養,完成學歷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其所獲學士學位證書的內頁注明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
(三)“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是指在我校完成大學本科學歷教育且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本科畢業生。其所獲學士學位證書的內頁注明為“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
第三條申請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應當遵紀守法,道德品行良好,達到相應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其已經較好地掌握本學科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者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除上述規定外,授予學士學位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
1、修滿規定的學分,達到本科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
2、達到準予畢業條件且平均績點大于或等于2.0。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條件按照《安徽財經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學生學士學位授予暫行條例》執行。
(三)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
1、修滿規定的學分,達到本科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
2、達到準予畢業條件且平均績點大于或等于2.0。
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經查實,確有違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
(二)在學期間被行政拘留或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在學期間受到記過及以上紀律處分的;
(四)在修業年限內,沒有修滿學分,不準予畢業的;
(五)考試舞弊的;
(六)經查實,存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七)重修課程學分達12學分且所修全部課程平均學分績點不滿2.00的。
第五條對考試舞弊、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學生,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消過,并且不存在其他不授予學士學位情況的,可以授予其學士學位。
第六條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一)申請
學生填寫《安徽財經大學學士學位申請表》并提交所在學院教學辦公室,經形式審查后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初審。
(二)初審
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安徽財經大學普通本科學生學士學位授予辦法》對學生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授予條件的學生,集中編制《安徽財經大學授予學士學位名冊》,對不符合授予條件的學生,按人填寫《安徽財經大學不授予學士學位學生評審表》,并簽注初審意見后報學校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教務處)。學院評定分委員會決議需公示七天。
(三)審核
教務處審核各學院上報的初審結果及有關材料,并將審核意見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四)評定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各學院和教務處的審核結果。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以投票方式決定與否授予學士學位。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會議方可舉行,授予學位須經出席會議成員的過半數以上通過。
(五)授予學位
學校向決定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人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七條本科學士學位各級審核單位責任:
(一)各學院負責本學院本科畢業生(含來華留學)學士學位申請工作的組織及相關材料的準備和初審;繼續教育學院負責各級各類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申請工作的組織及相關材料的準備和初審。
(二)教務處負責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受理審核工作。
第八條與我校開展雙學位項目合作的國外大學的本科畢業生,在參加相關雙學位項目后,達到我校學士學位授予標準者,其學士學位授予參照“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的要求執行。
第九條對于未在有效期內申請、或申請后中途放棄的學生,學校不再受理其授予學士學位之申請。
學士學位證書如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或換發。經本人申請,由學校出具相應的學業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對于已獲得學士學位者,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情況,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撤銷已授予的學士學位。
第十一條申請人對學校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不服,可于收到學校書面決定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申請復議。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向教務處申請復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向繼續教育學院申請復議。
教務處或繼續教育學院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的60日內,提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復議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批準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學校相關條文,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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