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財 經 大 學 文 件
安徽財經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
為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規范研究生學籍管理,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新生須持《安徽財經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身份證(或軍官證 )按通知書規定的日期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者,應事先提供相關材料向研究生處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在健康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學習者,由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在短期內可以治愈的,向培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研究生處批準,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研究生不取得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限內經治療康復,應在下學年開學前5個工作日提出入學申請,經復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兩周內,研究生必須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時注冊者,要到所在培養單位辦理暫緩注冊手續;無故逾期兩周不辦理注冊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同時取消其學籍。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章 學制與在讀時間
第五條研究生教育實行彈性學制,基準學制為2年(美術學、法碩非法學基準學制為3年)。累計在籍年限不超過4年。
第六條基準學制以外的研究生,不享受學校的獎助政策。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研究生應當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單,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八條成績評定方式按照《安徽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課程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條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民主評議、組織鑒定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研究生應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其他培養環節等要求,按照培養方案執行。
第十一條研究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成績(學分)按照協議中相應條款執行。
第十二條研究生違反考核紀律,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根據《安徽財經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給予相應處分。受到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
第十三條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本規定第五章相關條款給予相應處理。
第四章 轉學科與轉學
第十四條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學科,如導師學科調整,研究生原則上仍在原學科進行學習和學位論文寫作。如因特殊情況必須轉學科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導師、培養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經學校同意后,報安徽省教育廳審批,批準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研究生的指導教師確定后,一般不予更換。確因指導教師工作變動或其他特殊情況必須更換導師的,應在原導師組內調整。培養單位在征得研究生本人和新指導教師同意后,報研究生處備案。
第十六條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學。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必須轉學的,可以申請轉學。轉學時須經兩校同意,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培養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經學校同意后,報安徽省教育廳審批,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七條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 一 )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 二 ) 招生時或入學后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 三 ) 應予退學的;
( 四 )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五章 學習紀律與考勤
第十八條研究生應按要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各個環節及學校統一組織的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應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或離校者,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安徽財經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處理。
第十九條研究生請假應先履行請假手續,因病請假,應有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請假在三天以內,經輔導員同意,由所在培養單位審批;請假在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由研究生處審批;一周以上一個月以內由分管校領導審批。請假超過一個月,應予以休學。
第二十條研究生因教學、科研或論文工作需外出,由相關教師提出申請,指導教師同意,經培養單位審批,報研究生處備案。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在校期間出國探親、進修、留學等事宜應按安徽財經大學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允許分階段完成學業。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申請休學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培養單位同意、研究生處批準后,方可休學。研究生因病、傷殘、心理障礙、妊娠分娩等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培養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處批準,予以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予以退學。休學時間一般為一年。
第二十四條休學的研究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學籍。保留學籍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學校對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休學的研究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應征入伍時間不計入彈性學制內。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5個工作日內向研究生處提出復學申請,經復查合格后準予復學。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復學手續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休學期間違法亂紀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七章 退 學
第二十八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學并取消學籍:
( 一 ) 未經請假逾期兩周未到校注冊且無正當事由的;
( 二 ) 擅自離校超過兩周或假滿逾期兩周不返校的;
( 三 ) 休學期滿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 四 ) 經過學校指定醫院確認,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 五 ) 未通過中期考核,培養單位認為不宜繼續培養的;
( 六 ) 因公派或自費出國(出境),滯留不歸者;
( 七) 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者。
第二十九條對第二十八條(一)至(六)款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培養單位同意并附相關材料,經研究生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審批。予以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退學決定書由培養單位送達本人,并由本人在退學決定送達通知書上簽字,簽字日期為送達日期。
若研究生拒絕簽字或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的,培養單位要將送達情況記錄在案,并報研究生處,研究生處公告一個月,視作已通知本人。對主動退學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請,培養單位同意,經研究生處審核,報分管校長批準后,可辦理退學手續。退學的研究生,自批準之日起一周內辦完離校手續。自批準的下一個月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條退學研究生的善后處理:
( 一 ) 退學研究生檔案及戶籍返回到家庭或原單位戶籍所在地;
( 二 ) 證書發放按第八章執行,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者,不發放相應證書。
第三十一條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安徽財經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二條研究生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取得規定學分,完成畢業論文并通過答辯,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取得規定學分,但沒有完成畢業論文或畢業論文答辯未通過者,準予結業并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研究生學滿一年且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予肄業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研究生在校學習不滿一年的,發學習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七條學校按照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 (結) 業證書信息報安徽省教育廳注冊,并由安徽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將予以追回并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一) 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
(二) 在學期間違法亂紀,情節嚴重者;
(三) 在學期間剽竊和抄襲他人成果情節嚴重者。
第三十九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予補發。由本人申請并經研究生處核實后,發給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16級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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